簡姓男子前年喝酒駕駛借來的小客車自撞路邊車輛,擔心遭警方查獲,打電話要求16歲汪姓女友到現場頂罪,恐嚇「若不來,我就到妳家放火」。汪被迫到場向警方謊稱是肇事者,最後東窗事發,法院依恐嚇罪判簡4月徒刑,可上訴。30歲簡男2015年深夜向友人借車外出飲酒,直到隔天凌晨2時許,酒駕自撞路旁車輛,他擔心被警方查獲,竟打電話要求小女友到場頂罪,汪起初拒絕,他竟惱羞成怒出言恐嚇,「若你不從,我就到妳家放火、騷擾家人」。汪只好允諾到場,向警方謊稱是她開的車,接受員警製作筆錄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簡的友人事後得知汪頂罪,才揭發案情,報警處理。簡訊時供稱,他確實要求小女友頂罪,但未出言恐嚇,「我只是罵三字經,沒有說要去放火」。汪證稱,簡說若她不幫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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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筆錄,就要放火、騷擾家人,因簡曾經喝醉酒去他家鬧事,她才深信簡的話。她當時曾向簡說,「我沒有18歲誰想信」,但簡回應,「沒關係,反正現在沒滿18歲會開車的人這麼多」。法官認為,簡駕駛的車輛毀損嚴重,維修費用高達44萬元,當時汪未滿18歲又無業,若非受到恐嚇心生畏懼,應該沒有承擔責任的意願。判決指出,簡事故後不積極出面處理,僅因害怕承擔責任,竟恐嚇女友,且犯後否認犯行,多次未到庭,經通緝才到案,且未和汪達和解,態度惡劣,依恐嚇罪判4月徒刑。簡男酒駕出車禍要16歲女友頂罪,法院判4月徒刑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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